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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4 18:49:00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18日,李某祯主因"发现膀胱恶性肿瘤4个月,咳嗽、咳痰1个月,纳差4天"就诊被告处。年10月28日患者突发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作出出院诊断报告为:膀胱恶性肿瘤、急性肾功能衰竭、细菌性肺炎、肝功能不全、泌尿系感染、急性胆囊炎、低蛋白血症、低钠血症。根本死亡原因为膀胱恶性肿瘤。

二、患方观点

李某祯在年10月18日到被告处就诊,就医期间,主治医师极度不负责任,在进行血液透析时,由于主治医师的不负责任,在病人肾脏功能下降的情况下,给病人服用钾,导致患者李某祯多次血氧下降并休克,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

医院沟通的过程中,擅自给患者添加其他药物,致使患者血压多次下降,本来病弱的身体不堪重负,于年10月28日11时突然死亡,给患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创伤。

三、医方观点

1、关于治疗用药的问题,在开始血液透析前给予利尿剂有用药指征,不存在不当医疗。患者转入消化科后立即给予利尿处理,应用利尿剂期间血压波动在正常范围,并且应用利尿剂后仍无尿,不存在因严重利尿导致血容量不足、血压下降。

患者10月25日19:01才出现血压低于正常,给予升压药物,此时距离应用利尿剂已有24小时,已经完全代谢出体外,故血压下降与患者李某祯病情加重有关。原告提出的所谓"因给予不当药物导致血压下降"的观点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2、关于原告提出的所谓"血液透析不当"的问题:急性肾衰竭:现已公认早期预防性HD可显著减少急性肾衰竭患者感染、出血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威胁生命的并发症的发生,应予以透析。慢性肾衰竭:Ccrml/min开始透析,长期存活率较高。

四、医疗过错分析

x第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祯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的诊疗计划原则以及实施抢救、后期给予患者行血液透析等治疗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依据现有病历材料缺乏给予钾离子药物后出现抽搐以及导致病情加重的医学依据;

但医院在运用鸦胆子油乳注射液方面存在超说明书使用的情形,且该药物在临床应用上已经发现具有肾脏功能损害作用,本案之中患者肾脏功能突然出现的无尿情况存在该药物的损害作用可能性。

因此,医院在运用药物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出现无尿以及最终多功能脏器衰竭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五、庭审意见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第一项为赔偿死亡赔偿金、第二项为丧葬费。本院根据被告过错参与及责任程度(轻微因果关系)、原告的病情等情况将赔偿比例酌定为10%。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5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第x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二万六千四百二十九元五角,葬费四千二百五十一元九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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