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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15 13:17:00

两会热点话题:行诉法大修受关注


本刊 丁筱净2013年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行*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是实施近23年的《行*诉讼法》本刊 丁筱净2013年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行*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是实施近23年的《行*诉讼法》首次修改。草案一经公布,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草案修改力度之大、修法范围之广让大多数人点赞;但也有一些缺憾显现,成为专家和代表委员提议的焦点。此外,在建立行*法院可行性被讨论多年却仍无结论的背景下,一份草案能否彻底扭转行*诉讼中双方地位不平等、法院难公正等根本性问题,有待验证。 久旱遇甘霖 《行*诉讼法》是一部典型的 民告官 的法律,施行20多年来,在推动我国民主*治和行*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行*诉讼法》在行*审判实践中日渐显露出诸多局限性,例如受案范围狭小,起诉要件过于严格或不明确,无法满足对抽象行*行为的审查需求,行*诉讼参加人范围狭小,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有诸多限制,行*裁判执行难等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行*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相继出台了约40部、700余条有关的司法解释。然而,众多司法解释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法律的局限性,行*诉讼立案数量偏少,且原告胜诉不到一成,实践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 顽疾 等现象依然存在,并呈加重态势。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全国行*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逐年走低,从原来30%下降到目前不足10%,相反的是上诉率、申诉率不断攀升,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认为,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的地方化和行*化造成地方*府对法院的干预过多,使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原则难以落实。2013年,女儿因房屋拆迁问题向法院提起行*诉讼,状告县*府,作为县城管局副局长的父亲因此被调至拆迁办负责拆迁女儿房屋,并被一位县委组织部成员明确要求尽快撤诉。这则发生在安徽省太湖县的 株连式拆迁 事件,因恰逢常委会审议行*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而备受关注,因为它恰好反映了我国行*诉讼中 民告官 立案难的尴尬现状。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法如同 久旱逢甘霖 。三大亮点《行*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十个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大面积修改。 草案回应了行*法领域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呼吁和期盼,在保障起诉权利、抽象行*行为审查,被告举证责任、行*给付先予执行等方面均作出了很多很好的规定,值得肯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对《民生周刊》表示。此次草案中有三大亮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分别是行*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扩大受案范围、探索异地管辖和不执行法院判决可对官员追刑责。针对法院 立案难 ,民众将其归纳为 三不 ,即不收案件材料、不出法律文书、不予立案。对此,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变革登记受理制度,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非常有利。原来法院可以既不受理,也不登记,也不做出裁定,即便法院置之不理,当事人也告状无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民生周刊》表示。在扩大受案范围方面,王明雯认为草案还略显保守。草案中写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和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各界呼吁将抽象行*行为及内部行*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呼声很高,去掉 具体 二字,采用 行*行为 一词为将来进一步扩大行*诉讼的受案范围预留空间。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本次草案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所作的具体行*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草案在管辖制度上面有非常明显的变化,对县级以上行*机关做出的行*行为由中级或以上法院来管辖,提高了管辖级别,有利于减少地方色彩,对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极大的缓解功效。 汤维建表示。缺憾和趋势在获得认可的同时,草案也存在一定缺憾。对于社会呼声很高的公益诉讼,本次草案并未体现,这也成为本次草案一个公认的缺憾。 修正案草案排除了行*公益诉讼,是一个遗憾。 王明雯认为,公益诉讼是行*诉讼发展的一个趋势,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在法律中明确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而且我国实践中也对公益诉讼的需求日益增长,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因此在行*诉讼法增加对公益诉讼的规定确有必要。 我国行*诉讼遇到的一些瓶颈问题,未必能通过草案得到解决,需要更高层次的修法和顶层设计的变革。比如是否建立单独的行*法院,近年来讨论很热烈,但目前争议较大,还没有定论。有一种设想是模仿海事法院,完全切断与地方的联系,根除地方保护主义。 汤维建说。汤维建告诉《民生周刊》,独立的行*法院是一个很好的设想,近年来主张建立呼声比较大,但直到现在最高法也没有试点,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次《行*诉讼法》修法是在暂不建立行*法院的背景下修改的。 目前关于行*法院的讨论还没有结论,只能通过行*诉讼法的修改改变行*诉讼的现状,改善是一定的,但是否能彻底解决行*诉讼的问题还不够明朗。个人认为建立行*法庭还是值得尝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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